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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凱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凱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1442號、108 年度聲字699 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1938號裁定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 年1 月、9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40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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