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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育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育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育棋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於107 年7 月23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1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共2 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經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上訴字第493 號及最高法院107 年台上字第2000號裁判駁回上訴確定;
(二)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3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7 罪、1 年2 月,共2 罪、1 年,共2 罪,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上開(一)、(二)部分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79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7 年7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3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2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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