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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佩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聲字第2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佩寧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佩寧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佩寧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7 至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15 號裁定處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
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889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5日確定)。
又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8 年9 月17日)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
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同為竊盜罪之罪質、各罪犯行期間及犯罪情節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明 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宜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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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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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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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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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2日 │106年9月24日 │106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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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6373號 │第16373號 │第163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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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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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 年9 月17日 │108 年9 月17日 │108 年9 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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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 ├────┼──────────┼──────────┼──────────┤
│ │判 決│108 年9 月17日 │108 年9 月17日 │108 年9 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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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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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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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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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6日 │107年5月20日 │10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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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 │台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台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6373號 │第6059、6060號 │第6059、60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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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台北地院 │ 台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108 年度簡字第889號 │108 年度簡字第8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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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 年9 月17日 │ 108 年7月19日 │ 108 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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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台北地院 │ 台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108 年度簡字第889號 │108 年度簡字第889 號│
│ ├────┼──────────┼──────────┼──────────┤
│ │判 決│108 年9 月17日 │ 108 年8月20日 │ 108 年8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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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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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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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
│ │日 │ 1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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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0日 │108年2月16日 │108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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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113、6569、6840號│第6113、6569、6840號│第6113、6569、6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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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568號 │ 108年度易字第568號 │ 108年度易字第5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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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3日 │ 108年11月13日 │ 108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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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568號 │ 108年度易字第568號 │ 108年度易字第5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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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12月10日 │ 108年12月10日 │ 108年12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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