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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手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手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加以裁量,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高手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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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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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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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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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年11月28日為警採│107 年8 月5 日20時25│107 年11月10日為警採│
│ 犯 罪 日 期 │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時 │時內之某時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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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250號 │緝字第79、80號 │緝字第79、8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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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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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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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46號│108年度湖簡字第247號│108年度湖簡字第247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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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05月01日 │ 108年08月29日 │ 108年0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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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46號│108年度湖簡字第247號│108年度湖簡字第247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05月21日 │ 108年10月01日 │ 108年10月0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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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於108 年9 月2 日易│編號2 、3 經本院108 年度湖簡字第247 號判決│
│備 註│科罰金執行完畢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於109 年3 月20日易│
│ │ │科罰金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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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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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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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 │元折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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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年4 月21日為警採│ │ │
│ 犯 罪 日 期 │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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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 │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9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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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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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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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士簡字第555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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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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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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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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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士簡字第555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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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9年02月13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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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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