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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樊維仁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有誤載情事,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1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 月11日」之記載,顯係誤寫,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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