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93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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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

代 表 人 吳和修
被 告 陳立奇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陳怡靜



選任辯護人 陳潼彬律師
被 告 李羽婷




選任辯護人 林秉律師
被 告 王春玉



選任辯護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蕭宏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立奇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廉政署前經搜索扣得聲請人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存摺,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陳立奇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而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48 、6149、9392號),聲請人則未經檢察官列為被告。

因扣案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係本會一般會務帳戶,與本案委辦經費無涉,而起訴書認與本案委辦經費相關之新臺幣(下同)1,523,000 元則業已專款控留於本院合作金庫石牌分行基金帳戶,因認上揭兆豐銀行帳戶無扣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請求准予發還此帳戶存摺及准予解凍支用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

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另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具體發展、事實調查結果,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存摺,因被告陳立奇等人涉嫌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廉政署所查扣,有該署扣押物品封條及扣押物品影本等件在卷可憑(法務部廉政署106 年度廉查北字第164 號、107 年度廉查北字第78號、108 年度廉查北字第42號卷非供述證據㈢第127 至132 頁)。

又上開金融帳戶迄今仍為正常戶況,並無經扣押或禁止處分而不得存匯提領之情事,亦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覆在卷,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1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44971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8 月17日士檢家和108 偵648 字第1099037236號函附卷可佐。

㈡查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存摺為紙本文件,性質上非屬違禁物,並均經本院完成彩色數位掃描備份,而扣案金融帳戶存摺內容,亦經本院向銀行調取交易明細表附卷(法務部廉政署106 年度廉查北字第164 號、107 年度廉查北字第78號、108 年度廉查北字第42號卷非供述證據㈢第152 頁),應認為如附表所示之扣案金融帳戶存摺所表彰之內容,業已充分備份留存副本於本案卷證資料中,可供後續審理提示卷證資料使用,應無繼續扣押正本之必要,且本案帳戶未經扣押或禁止處分,若繼續扣押存摺正本致聲請人無法正常支用帳戶內金額,亦與比例原則不符。

又扣案存摺並非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非犯罪所得,縱認定被告陳立奇等人有罪,扣案存摺亦非得沒收之物,另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亦表示對於聲請人聲請發還附表所示扣押存摺一事並無意見(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931 號卷第11頁),據此,為顧及當事人財產權之保障,本院認附表所示扣案金融帳戶存摺正本應無須留存。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附表所示扣案存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另聲請准予解凍支用該金融帳戶部分,因該金融帳戶並未經扣押或禁止處分,業如前述,此部份聲請核無理由,爰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郭 韶 旻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扣押物品名稱            │備註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戶名: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
│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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