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撤扣,8,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撤扣字第8號
聲 請 人 嚴以浩


被 告 陳國帥


選任辯護人 蔡旻哲律師
陳彥佐律師
詹豐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嚴以浩受被告陳國帥之託,借名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於103 年4 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182 萬元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並於102 年11月28日以聲請人名義向華南銀行借款3 筆,包含房屋貸款885 萬元、保費融資貸款29萬8,265 元、圓夢裝潢貸款70萬元,共計984 萬8,265 元,均係真實借貸,匯入聲請人帳戶。

嗣聲請人收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起訴書,始知被告將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價金770 萬元墊高為1,090 萬元,同時偽造聲請人101 年度所得清單,貸得較高價款,但聲請人並未獲得多餘貸得之資金,且相關之貸款利息,自107 年8 月16日,均由聲請人繳納。

又被告因涉及刑事案件,系爭不動產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7 年11月26日士檢貴德107 偵14522 字第39404 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惟系爭不動產雖由被告所購買,借名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但本件買賣價額全額由聲請人向銀行貸款支付,並非被告犯罪所得,士林地檢署對此顯係誤解。

又聲請人於109 年2 月10日於被告協議解除借名登記契約,以聲請人為實質所有權人,並承受銀行貸款,系爭不動產已非被告所有,故聲請解除系爭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等語。

二、按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7 年11月21日,以被告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犯罪所得2億4,917 萬6,000 元,而含系爭不動產在內之不動產,為被告借用聲請人等第三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之財產,為免被告將含系爭不動產在內之不動產出售、或持以借款設定抵押予善意第三人,致無法保全日後本案犯罪所得之追徵執行為理由,向本院聲請扣押含系爭不動產在內之財產,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13號裁定准予扣押。

士林地檢署即於107 年11月26日,以士檢貴德107 偵14522 字第39404 號函文,禁止系爭不動產之移轉、轉讓及設定負擔登記。

嗣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詐取財物,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罪等罪嫌,於107 年11月21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4307 號起訴,由本院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審理中等節,業經本院調取士林地檢署107 年度聲扣字第7 號卷、本院107 年度聲扣字第13號卷宗查閱無訛。

是系爭不動產遭檢察官聲請扣押之原因,係為避免被告犯罪所得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其犯罪所得價額之追徵執行,而非認定系爭不動產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聲請人以系爭不動產非被告犯罪所得為由,主張應解除系爭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應有誤會。

四、又聲請意旨雖以被告前已取得墊高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之貸款,且聲請人自107 年8 月16日起繳納系爭不動產貸款本息迄今,已為實際所有權人,並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業已解除等為理由,聲請解除系爭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惟查:㈠聲請人前與被告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明知聲請人於101 年間實際收入及還款能力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購買系爭不動產,仍由聲請人簽立貸款申請書,並由被告偽造相關文件後,使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貸款984 萬8,265 元予被告,聲請人則因此獲得6 萬元報酬等節,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判決認定明確。

聲請人亦自承系爭不動產確為被告借名登記於其名下,系爭不動產之相關貸款亦為被告所申辦,足認被告與聲請人間就系爭不動產確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㈡又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又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5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縱聲請人解除與被告間借名登記關係,則聲請人亦係負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之義務。

且聲請人與被告所簽訂之協議書中第5點雖記載由聲請人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等語,然依被告於本院109 年3 月5 日審理時所自承:我並未處分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亦未與他人簽立協議等語,則上開協議書內容是否為真實,或為聲請人與被告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仍屬有疑。

㈢再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本案依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 月20日華稻字第1070000220號函及附件所示(見士林地檢署107 年度他字第1867號卷第88頁至第90頁),系爭不動產經該公司鑑價結果,房地總價合計1,041 萬3,970 元。

又依聲請人所自承係以承接系爭不動產107 年8 月16日後剩餘房屋貸款、裝潢貸款及保費貸款之方式,受讓系爭不動產。

而系爭不動產於被告以聲請人名義向華南銀行貸款時,共計貸款金額為984 萬8,265 元(計算式為房屋貸款885 萬元+保費融資貸款29萬8,265 元+裝潢貸款70萬元),有華南銀行一般房貸貸款契約、保費融資貸款契約、圓夢裝潢貸款契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81頁)。

又系爭不動產於聲請人承接前,被告業已繳納103 年4 月15日至107 年8 月15日之房屋貸款、裝潢貸款及保費貸款之本金共51萬2,839 元(計算式為房屋貸款本金34萬3,781 元+保費融資貸款本金5 萬3,020 元+裝潢貸款本金11萬6,038 元),亦有華南銀行放款交易明細查詢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 頁至第111 頁),是聲請人共計承擔被告貸款金額為933 萬5,426 元(計算式為被告貸款總額984 萬8,265 元-被告已繳貸款本金51萬2,839 元),與系爭不動產鑑價金額仍有100 餘萬元之差距。

故聲請人是否係以顯不相當之對價解除借名契約而取得系爭不動產,顯亦有疑。

況系爭不動產遭本院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13號裁定扣押,該裁定內容已載明被告犯罪所得達2 億4,917 萬6,000元,於107 年12月19日補充送達聲請人(見本院107 年度聲扣字第13號卷第291 頁),聲請人亦未提起抗告。

則聲請人於該時起,應已知系爭不動產遭本院裁定扣押,日後有遭追徵之可能性,不得任意移轉、轉讓或設定負擔,仍於109 年2 月10日於被告簽訂上開協議書,其主觀上亦明知可能侵害檢察官日後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之追徵,及被告其餘債權人即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向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故縱上開協議書確為被告與聲請人合意簽訂,然既有害於被害人對被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實現,且聲請人亦明知此情事,則被告與聲請人之協議書當仍有遭他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請求法院撤銷之可能。

是為避免系爭不動產再遭聲請人移轉所有權登記、設定負擔或為其他處分,致日後難以追徵被告犯罪所得,本案仍有在追徵價額內扣押系爭不動產(即保全追徵)之必要,聲請人以此主張解除系爭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名稱│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000 分│
│    │                                  │之241   │
├──┼─────────────────┼────┤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1分之1  │
│    │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0 號4 │        │
│    │樓建物)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