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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飛
指定辯護人 俞百羽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被訴於民國109 年4 月4 日、109 年4 月8 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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