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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彙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67 號、第336 號、第338 號、109 年度偵字第1231號、第3824號)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彙棋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黃彙棋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前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於109 年7 月15日施行生效,故認就被告黃彙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至被告黃彙棋其他被訴部分及被告胡麗燕被訴部分則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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