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訴,255,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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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青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70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1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375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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