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訴,265,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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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忻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2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申忻頤被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告訴人張兆裕、蔡寶霞於民國109 年8 月4 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已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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