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訴,29,2020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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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鴻祥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郭芸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4日109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鴻祥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於109 年7 月17日經被告親自收受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1 頁)。

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8 月4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9 年9 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見本院卷第225 至226 及231 頁),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內即109 年10月2 日前為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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