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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福
吳鼎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6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李明福、吳鼎盛被訴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李明福、吳鼎盛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李明福、吳鼎盛就其等被訴部分,於準備程序中均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等部分均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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