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訴,573,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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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廣翰



郭志洋


劉劭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廣翰等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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