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重附民,29,2020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林欽銘


被 告 黃耀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2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