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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謝俊雄
被 告 袁孝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自緝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準備【一】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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