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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瑋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瑋璘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9 年7 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件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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