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振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11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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