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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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