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峻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