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金訴,20,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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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峰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劉迦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以被告有事實上同一案件為由移送併案審理,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第7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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