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附民,112,2020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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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張弘銘

被 告 劉威成


謝睿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5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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