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蔡玉春
被 告 余惠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