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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顏文豪
被 告 黃致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9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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