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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林曼莎
被 告 劉品清
右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金訴字第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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