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附民,256,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游蕙嘉

被 告 王維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