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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游蕙嘉
被 告 王維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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