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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黃○皓(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黃○銘(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陳○萱(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商佩瑜
上列被告商佩瑜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314 號),經原告黃○皓、黃○銘、陳○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郭 韶 旻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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