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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陳有德
被 告 賴尚廷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簡字第11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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