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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林景隆
被 告 王村
王鄭翔
王木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32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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