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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美真集整形外科診所即林明德
被 告 盧宥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盧宥錡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50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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