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附民緝,8,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凱齊
被 告 陳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97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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