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音宜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 律師
楊時綱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