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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曾文二
法定代理人 趙曾尺和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第9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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