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交附民,12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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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附民原告 蔡國益

附民被告 曾毓尹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訴字第2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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