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交附民,32,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鍾佩珊(原名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王紅蓮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紅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鍾佩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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