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李苓瑨
被 告 莊錦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禾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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