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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林宏龍
被 告 黃國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國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雖經本院依法判決不受理,惟因原告業已當庭表示就刑案部分縱經判決不受理,仍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有本院110 年4 月26日審判筆錄(見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38 號卷第32頁)在卷可稽,故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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