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交附民,40,2021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孫美新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林峪琛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交易字第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峪琛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孫美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怡 瑜

法 官 郭 韶 旻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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