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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王珮萍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郭子揚律師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蔣小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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