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侵附民,1,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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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代號AW000-A10833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真實姓名詳卷)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

甲之母(真實姓名詳卷)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8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潘天慶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1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438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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