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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AWOOO-A110032號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 告 黃冠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禾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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