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玉蓮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4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玉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