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原易,7,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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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武川



義務辯護人 戴維余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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