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武川
義務辯護人 戴維余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