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原附民,8,202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黃塏茹

被 告 朱慧靜



法定代理人 朱曉齡
被 告 江旻芯
法定代理人 江淑惠
被 告 李俊鵬
林聖貿


高偉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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