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原附民,8,202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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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黃塏茹

被 告 戴諺麒

法定代理人 戴惠凌
戴龍成
被 告 龔逸偉

章偉傑

彭有圖

謝逸皓




藍佳靜

沈宥均

許芷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 被告龔逸偉、章偉傑、戴諺麒、彭有圖部分,其對原告犯詐欺等罪部分,業經本院於110 年2 月25日以109 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就此部分原告之訴於法不合。

(二) 被告謝逸皓、藍佳靜、沈宥均、許芷瑄部分,本院已於109 年12月18日下午4 時2 分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同日下午4 時54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案件109 年12月18日簡式審判筆錄、本院錄音資料查詢、原告等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附本院收狀章戳等可資佐證,且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尚無人就本案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三) 至被告楊君正、李麗娟部分,因業經本院發布通緝,此有被告楊君正、李麗娟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俟到案後始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就被告龔逸偉等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需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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