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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第2032號、第2033號、108年度偵字第1753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10號、第311號、第387號、第388號、第389號、第489號、第490號、第491號、第514號、第515號、109年度偵字第51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士傑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第2032號、第2033號、108年度偵字第1753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10號、第311號、第387號、第388號、第389號、第489號、第490號、第491號、第514號、第515號、109年度偵字第5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7、9至11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物,為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羅士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並於民國109年4月23日釋放出所,嗣經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第2032號、第2033號、108年度偵字第1753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10號、第311號、第387號、第388號、第389號、第489號、第490號、第491號、第514號、第515號、109年度偵字第5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卷第92頁至第99頁、本院卷第11頁至第25頁)。
被告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警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一「所憑證據」欄所列證據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及玻璃球,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所示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另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經聲請人於109年4月28日命令廢棄並執行完畢,有附表二「備註」欄所列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第29頁),附表二所示物品既經廢棄而滅失,即無予宣告沒收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附表一(編號欄括弧為聲請書附表所列編號)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所憑證據 保管字號 1 ⑴ 吸管器1組(含吸管3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8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45卷第18頁、第20頁至第23頁、第62頁)。
士林地檢 108年度保管字第1610號。
2 ⑵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620公克、淨重0.0520公克、驗餘淨重0.0517公克)。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0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36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97頁至第98頁)。
士林地檢 108年度毒保字第852號 3 ⑸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1.1169公克、總淨重0.7929公克、總驗餘淨重0.7913公克)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912號卷第9頁、第12頁至第15頁、第35頁)。
士林地檢109年度毒保字第169號 4 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5.19公克、總淨重4.04公克、總驗餘淨重4.02公克)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度北市鑑毒字第366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883號卷第31頁至第39頁、第99頁) 士林地檢109年度毒保字第215號 5 ⑻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5310公克、淨重0.0200公克、驗餘淨重0.0198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第81頁)。
士林地檢109年度毒保字第214號 6 ⑽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710公克、淨重0.2140公克、驗餘淨重0.2137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4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第99頁)。
士林地檢109年度毒保字第213號 7 ⒀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4.60公克、總淨重2.03公克、驗餘淨重2.01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自願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五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度北市鑑毒字第030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90號卷第27頁至第33頁、第105頁) 士林地檢109年度毒保字第264號
附表二(編號欄括弧為聲請書附表所列編號)
編號 扣案物 備 註 1 ⑵ 吸食器2組(含吸管2支)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539號卷第19頁) 2 ⑷ 吸食器1組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卷第15頁) 3 ⑹ 吸食器1組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89號卷第15頁) 4 ⑺ 吸食器2組(聲請書誤載為1組,業經聲請人更正)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88號卷第18頁) 5 ⑻ 吸食器1組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87號卷第18頁) 6 ⑼ 吸食器1組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105號卷第21頁) 7 ⑽ 玻璃球1個及分裝杓1支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86號卷第18頁) 8 ⑾ 殘渣袋1包及鏟管(聲請書誤載為吸管,應予更正)1支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90號卷第20頁) 9 ⑿ 吸食器1組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91號卷第18頁) 10 ⒀ 吸食器3組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15號卷第22頁) 11 ⒁ 殘渣袋1個 士林地檢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14號卷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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