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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勞成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珊瑚紅色圓形錠劑貳粒(驗餘淨重零點伍伍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勞成宇於民國98年2月12日4時25分許,在臺北縣淡水鎮(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富悅渡假休閒旅館316室內,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員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當日為警查扣之珊瑚紅色圓形錠劑2粒(淨重0.566公克、驗餘淨重0.55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該案所扣得珊瑚紅色圓形錠劑2粒(淨重0.566公克、取樣0.01公克、驗餘淨重0.556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3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65號卷第100頁)存卷可考,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前開扣案物即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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