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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定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749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賀定騰於民國108 年間,因輸入及販賣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且被告因犯罪亦獲得新臺幣60,000 元之所得,爰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1497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堪以認定。
又: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均呈Nicotine之陽性反應,有該署108 年7 月4 日FDA 研字第1080015887號、109 年6 月3 日FDA 研字第1080034843號、109 年6 月20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自屬禁藥無訛,又被告乃係因輸入並販賣而持有上開物品,為藥事法所禁止之行為,性質上即為違禁物,亦屬專科沒收之物;
㈡被告因輸入並販賣禁藥之行為,而獲有60,000元之所得,嗣並自行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繳納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收受暨繳納贓證物款通知單、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佐,核此部分聲請,亦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物品及犯罪所得均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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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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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瓶裝菸油│ 407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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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盒裝菸油│ 28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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