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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侑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貳拾肆點玖柒參陸公克,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九年度毒保字第○○○九四○號)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侑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
該案中扣案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保字第940號之物品(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經送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另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侑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該案中扣案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保字第940 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淡黃色微潮結晶2 袋及白色微潮結晶1 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2 袋淡黃色微潮結晶,毛重共26.2980 公克,淨重共24.9430 公克,驗餘淨重共24.9428 公克;
另1 袋白色微潮結晶,毛重0.3180公克,淨重0.0340公克,驗餘淨重0.0308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9 年12月4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見本院110 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下稱單禁沒卷】第9 頁)。
是前揭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可認屬違禁物無訛,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雖認定扣案毒品非被告販賣該案毒品所用(見單禁沒卷第21頁),亦得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除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外,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盛裝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3 只,依現行鑑驗方式,亦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均應一併沒收銷燬。
再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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