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單禁沒,80,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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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538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奕維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53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為警查扣粉末殘渣袋1 包(微量無法與殘渣袋析離),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 年3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奕維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53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另查,扣案之殘渣袋1 包(含包裝袋1 只),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 年3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足證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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